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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 关于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替代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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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3 14:4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科):

我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发布后,原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不再发布,为合理确定劳动争议处理中涉及职工平均工资问题,经请示人力社保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北京市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劳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市职工平均工资。2018年我市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27107元。
二、《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简易处理暂行办法》涉及简单劳动争议案件的适用范围中有关标的额的规定,由不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改为不超过本市上年度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调解仲裁处

201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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