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3524
  • Tax100会员 34043
查看: 758|回复: 0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函〔2010〕6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9904

主题

9905

帖子

9940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9940
2020-7-8 11: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国税函〔2010〕60号
文件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函〔2010〕6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3-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10〕6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10〕60号
  全文有效
  2010-03-02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针对建筑业外出经营多、项目分散的特点,各地应结合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做好辖区内建筑企业税源状况调查摸底,有针对性地做好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宣传辅导;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外出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所得税问题,保证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二、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二级分支机构的税收监管;利用《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系统》,开展建筑业总机构与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涉税信息比对,加强项目所在地与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信息沟通;对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应要求建筑企业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