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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建保〔2017〕210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支持北京市、上海市开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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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件编号: 建保〔2017〕210 号
文件名: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支持北京市、上海市开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的意见
发文日期: 2017-09-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支持北京市、上海市开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的意见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是满足群众基本住房需求、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任务,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必然要求。发展共有产权住房,是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目前,北京市、上海市积极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北京市制定《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未来五年供应25万套共有产权住房的目标,着力满足城镇户籍无房家庭及符合条件新市民的基本住房需求。上海市截至2016年底已供应共有产权保障住房8.9万套,并明确了下一步发展目标,着力改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经研究,决定在北京市、上海市开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为支持两市开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通过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解决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问题。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推动作用;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满足基本住房需求。


三、供应对象。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供应,优先供应无房家庭,具体供应对象范围由两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管理制度。要制定共有产权住房具体管理办法,核心是建立完善的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机制,包括配售定价、产权划分、使用管理、产权转让等规则,确保共有产权住房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同时,要明确相关主体在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维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五、运营管理主体。要明确由国有机构代表政府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份额,并承担与承购人签订配售合同、日常使用管理、回购及再上市交易等事项。


六、政策支持。要确保共有产权住房用地供应,并落实好现有的财政、金融、税费等优惠政策。


七、规划建设。共有产权住房应以中小套型为主,要优化规划布局、设施配套和户型设计,抓好工程质量。


八、组织实施。要高度重视开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按照已经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扎实有序推进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工作。同时,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在建设模式、产权划分、使用管理、产权转让等方面进行大胆探索,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对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总结并报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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