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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税发〔2019〕68号 关于转发《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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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19/4/21/art_5213_422.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辽税发〔2019〕6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税发〔2019〕68号 关于转发《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4-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转发《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辽税发〔2019〕68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新区税务局,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档案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精神,做好我省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发展改革委、辽宁省财政局、辽宁省国资委、辽宁省市场监管局、辽宁省档案局(以下简称“省级单位”)联合组织开展相关查处工作,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查处第三方借减税降费服务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维护纳税人和缴费人合法权益,确保减税降费的真金白银真正落到企业的决心和态度,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精神,并迅速贯彻落实。按照国务院部署,从即日起至5月31日,各市税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档案局(以下简称“相关单位”)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开展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减税降费工作抓实抓细、落地生根。

二、明确范围,突出重点

各地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监控涉税第三方收费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具体工作包括:进一步加强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等涉税服务收费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执行备案制度、做好信息公开宣传辅导工作、做好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三、明确职责,密切配合

各地要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排查。税务部门要对使用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等涉税服务的纳税人开展走访和调研,开展第三方服务满意度调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立即组织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存在乱收费问题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违规收取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费用的,要迅速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降低信用等级、取消服务资格等方式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坚决予以整治;要加强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备案管理,要求平台运营商向省税务机关备案运营商名称、技术方案、管理方案。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未如实报送备案信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得从事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服务,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按照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名称、运营商名称等信息及明确的免费项目和收费项目,指导纳税人根据要求自愿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对自查及专项整治中发现存在乱收费问题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整改落实到位。

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等涉税服务规范明码标价,对投诉举报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及时查处。

各地要按照《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的通知》(档办发〔2019〕1号)要求,协同推进开展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

四、多种方式,广泛排查

各地可采取明查暗访、上门走访、问卷调查、电话问询等方式,全面开展核查工作。同时,要建立纳税人诉求举报渠道和快速反应机制,对纳税人反映的问题第一时间核实和处理。辽宁省税务局在12366纳税服务中心设立第三方涉税服务乱收费问题举报投诉专席,专司受理纳税人举报投诉工作。

各部门在工作开展中,要认真梳理第三方单位和收费项目,以及可能涉及的纳税人缴费情况,全面细致开展工作,不留死角。

五、发现问题,严肃问责

各地对发现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查处,并上报各自省级单位。对违规参与、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涉税服务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一旦发现任何部门或个人与第三方有利益关联,要坚决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隐瞒不报造成恶劣后果的,省级单位将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档案局

2019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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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税发〔2019〕68号  发表于 2021-3-4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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