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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衢公积金〔2018〕38 号 |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关于印发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衢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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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文件编号: 衢公积金〔2018〕38 号
文件名: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发文日期: 2018-07-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衢各单位:
修订后的《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衢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衢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五次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20日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对职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业务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的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除销户提取和贷款结清提取外,12 个月内职工只能选择一种情形提取公积金,再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 12个月。


第五条 住房消费提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公积金中心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所在市域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4、支付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的。职工购买、建造非住宅类用房,中修、小修、装修住房,都不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六条  账户销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为封存状态且无未达账资金,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公积金中心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1、退休的(新市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
3、本市户籍,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 1 年的;
4、出国、出境定居的;
5、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6、非本市户籍,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8、新市民因个人终止缴存或违反缴存管理有关规定被取消缴存资格的,按单位缴存职工离职提取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生活困难提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公积金中心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连续失业 1 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3、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符合上述提取条件的,如职工本人或配偶未还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应在还清公积金贷款后,方可申请提取。


第八条 职工有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纳入公积金失信行为名单管理。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并取消自退回骗提公积金之日起 2 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和自被纳入失信行为名单之日起 5 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经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纠正后拒不退回提取额的,取消自被纳入失信行为名单之日起五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资格,并在中心网站公开其失信信息。
以下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
1、以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2、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3、协助他人以虚假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


第三章 提取额度和所需材料
第九条 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仅限于偿还该笔公积金贷款(含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还贷提取,不得再以购房和偿还其它商业住房贷款等任何名义提取公积金。


第十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且不得超过发生此项住房消费款项总额。
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额度为提取时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的百元以上金额。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申请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但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发生此项住房消费已支付总额。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所需材料为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若委托代理人办理,另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本人的国有银行储蓄卡;以房屋产权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提取的职工,另须提供产权人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和父母、子女身份证及关系证明材料。
办理提取时需提供以上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还应当根据不同的提取用途,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已开通数据共享的可通过数据平台采集):
1、购买商品住房的:经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30%以上的付款增值税发票。提取时间截止至增值税发票所载明时间后的 12 个月内,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已支付总额。
2、购买二手房的:房屋买卖合同;契税发票。提取时间截止到契税发票所载明时间的 12 个月内。
3、购买拍卖住房的:拍卖确认书或法院生效的裁定书;契税发票。提取时间截止到契税发票所载明时间的 12 个月内。
4、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拆迁安置房购买合同》;契税发票。提取时间截止到契税发票所载明时间的 12 个月内。无法提供契税发票的,另需提供《产权调换协议》、《产权调换结算表》、危旧房改造部门出具的收款收据。提取时间截止到拆迁安置房购买合同所载明时间的 12 个月内。
5、购买房改房的:提供出售房改房审批表;《维修基金统计表》。提取时间截止到出售房改房审批表所载明时间的12 个月内。
6、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在地政府部门批准的建房许可证明(农民建房审批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取时间截止到政府部门批准的建房许可证明上所载明时间的 12 个月内,提取额度按住房土地使用权面积×3000 元/ ㎡确定。
7、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所在地政府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及规划部门审批的修缮审批表)、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损坏程度严重 D 级以上的房屋鉴定报告。提取时间截止到政府部门批准的建房许可证明上所载明时间的 12 个月内,提取额度按住房土地使用权面积×3000 元/ ㎡确定。


第十一条  职工可申请提取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或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还贷款本息。
1、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仅限于偿还该笔公积金贷款(含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还贷提
取,不得再以购房和偿还其它商业住房贷款等任何名义提取公积金。
(1)提取时须正常还贷满 12 个月,夫妻双方提取的须在同一个月份内办理。
(2)再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 12 个月(以此类推)。提取须留存 6 个月的缴存额。
(3)偿还公积金组合贷款,提取额不得超过组合贷款在本时段已还本息总额。
(4)用公积金冲抵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金的,在正常办理公积金按月冲抵还贷或按年还贷提取时,公积金账户余额多于规定留存额部分,可以直接冲抵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金。再次办理时间间隔不少于 12 个月。
2、偿还商业贷款提取公积金的:
(1)提取时须正常还贷满 12 个月,夫妻双方提取的须在同一个月份内办理。
(2)再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 12 个月(以此类推)。
(3)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笔贷款在本时段已还本息总额。
3、贷款结清提取:凭贷款结清凭证提取时,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该笔贷款本息总额,与上次提取时间无须间隔满12 个月,但提取受理时间截止到结清凭证所载明时间的 12个月内。
4、所需材料:
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已开通数据共享的可通过数据平台采集):
(1)申请人身份证(若委托代理人办理,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
(2)结婚证(主借款人配偶提取的需提供);
(3)本人的银行储蓄卡,限工、农、中、建、交五大银行(以下简称国有银行)。
偿还商业贷款提取的还需提供:
(1)银行出具的还款清单(结清提取需提供贷款结清凭证)。
(2)首次提取需提供购房合同(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发票)、贷款合同。


第十二条  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办理按月还贷冲抵业务。其中贷款地与缴存地为同一分中心的,由公积金中心每月将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直接抵扣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贷款地和缴存地不是同一分中心的,则根据上月还款额核定月提取金额,并在每月5 日(节假日顺延)转至申请人还款账户。
1、申请材料:
办理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已开通数据共享的可通过数据平台采集):
(1)申请人身份证、还贷银行卡;
(2)主借款人配偶办理的,另需提供结婚证;
(3)委托直系亲属代办的,同时提供申请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关系证明;
(4)委托其他人代办的,同时提供申请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委托公证书。
2、申请条件:
(1)在全市域公积金中心缴存公积金并办理公积金贷款。
(2)公积金贷款本息尚未还清。
(3)贷款期间无连续 2 期或累计 6 期及以上逾期还款记录。
(4)职工申请按月还贷业务,个人缴存账户至少留存12 个月的缴存额且还贷满 6 个月,职工可提前申请该项业务,待符合条件时,系统自动生效。
3、夫妻双方有一方选择办理按月还贷业务的,不能同时再选择其它偿还贷款提取公积金的方式,但还满 12 个月后可提取公积金限用于提前偿还部分公积金贷款,提取时夫妻双方账户都须留存 12 个月的缴存额,提前还贷以贷款账户为单位,两次提前还贷时间须至少间隔 12 个月。
4、按月冲抵业务解除:
(1)按月还贷期间,对以下情况停止办理划转手续:
①上月已结清贷款本息的;
②连续 3 个月欠缴公积金的;
③连续 2 期或累计 6 期逾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④提供银行还款账户有误或账户变更未及时通知公积金中心的。
(2)停止按月还贷业务后,再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 个月。
(3)已办理按月还贷业务的职工,解约后再次申请办理按月还贷业务,须间隔满 12 个月。


第十三条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
并且租房居住的,可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2、租住商品住房的,12 个月内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总额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含),且不超过当年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按季度提取的,每季度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总额最高不超过 1800 元(含),且不超过职工本人及配偶 3 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办理提取时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已开通数据共享的可通过数据平台采集):申请人身份证(若委托代理人办理,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申请人本人的国有银行储蓄卡;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无房证明和结婚证。


第十四条  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年只能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两次申请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 12 个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缴纳的物业费,最高额度不超过按照 2 元/ ㎡每月计算。在缴存地所在市域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租赁住房的职工,且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中明确所租房屋的物业费由承租人缴纳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
办理提取时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已开通数据共享的可通过数据平台采集):申请人身份证(若委托代理人办理,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申请人本人的国有银行储蓄卡;以产权人配偶身份提取的另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及结婚证;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物业费合法票据;租赁住房的职工另需提供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


第十五条  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无未达账资金且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销户条件的,可提取全部存储余额。提取时,申请人在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若委托代理人办理,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本人的国有银行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的同时,还应当根据不同的提取用途,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已开通数据共享的可通过数据平台采集):
1、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批文。
2、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新市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本市户籍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 1 年的。
4、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和当地户籍注销证明。
5、异地调动且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和单位调令、调入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证明。
6、非本市户籍,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半年。提供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遗赠或继承文书。


第十六条 生活困难提取的,可提取至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百元以上。如个人账户已封存,无未达账资金并符合销户条件,可提取全部存储余额。
1、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每年提取不超过当年度缴存的公积金账户金额,2 次申请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 12 个月。办理提取时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已开通数据共享的可通过数据平台采集):申请人身份证(若委托代理人办理,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申请人本人的国有银行储蓄卡;民政部门印发的低保证明或总工会印发的特困家庭证明。
2、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每年提取一次公积金(不超过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用)。重大病种为:(1)恶性肿瘤;(2)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和血液透析(尿毒症);(3)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4)心脏手术后抗凝治疗;(5)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6)再生障碍性贫血;(7)重度精神病;(8)慢性乙型肝炎(活动性乙型肝炎)、乙型肝炎肝硬化、慢性丙型肝炎;(9)糖尿病;(10)血友病。如遇规定病种作出调整的,以新的规定为准。
办理提取时需提供以上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已实开通数据共享的可通过数据平台采集):提取人的身份证(若委托代理人办理,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和国有银行储蓄卡;配偶及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另需提供结婚证和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参加衢州地区以外医疗保险、农村医疗保险的,需提供经社保部门审核批准的《衢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或家庭病床治疗申请书》;《衢州市参保病人住院费用支付结算表》(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用凭证)或其他重大疾病提供经社保部门审核批准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凭证。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 职工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提取手续:
1、申请:职工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理完毕。
3、已开通网上自助业务的,可通过手机 APP 或网上办事大厅自助办理。


第五章 货币化分房住房补贴的提取
第十八条  货币化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提取,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条件办理。


第六章 办结时间
第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对职工提供的证明材料能够当即确认,并符合提取条件的,即时办理;对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提取原因或提供的证明材料调查核实难度较大的,经公积金中心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 7 个工作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有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积金中心依法作出处罚,并纳入公积金失信行为名单管理:
1、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出具虚假证明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应当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可对提取人处以提取金额 5%至 10%的罚款。
3、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应当追回被骗取的款项本息,并对骗取人处以骗取金额一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8 年 8 月 9 日起施行,原实施细则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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