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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征职业教育经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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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征职业教育经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1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征职业教育经费的通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征职业教育经费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3年11月11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8号)精神,经请示市领导同意,我市从2013年11月1日开始停征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或代征的职业教育经费。现将具体执行口径明确如下:
  一、2013年11月1日开始停征是指费款所属时间为2013年11月及以后的职业教育经费停止征收或代征。
  二、对费款所属时间为2013年11月以前的欠费要继续进行追缴,并尽快入库。
  三、对因缴纳主体已不存在的欠费,经核实后,确属无法征收的,各县、市和杭州湾新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予以核销,市区企业随社会保险费欠费清理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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