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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8]4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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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36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8]42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8]4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8-07-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42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留抵税款处理问题的请示》(京国税-[1998]29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因破产、倒闭、解散、停业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其原有的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已明确法规:纳税人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其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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