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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税局 吉国税发[1999]70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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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0000038
发文单位: 吉林省国税局
文件编号: 吉国税发[1999]70号
文件名: 吉林省国税局 吉国税发[1999]70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3-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国税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吉国税发[1999]70号


  
【注:根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吉国税发[2007]158号),本文自2007年7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税务干部和企业办税人员学习新申报办法,利用办税服务厅或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解答纳税人在新申报办法学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为新申报办法的顺利实施奠定良好基础。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由各主管国税机关按新申报办法规定的格式组织印制。
  
  三、按照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各主管国税机关可区分纳税人不同情况,结合本地征收管理实际,自行确定备查资料报送的时间和种类。
  
  四、《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格式,按附件规定执行。
  
  附件:《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略)
  
  
  

附件: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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