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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地方税务局、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市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办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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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金华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市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办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6-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市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办理工作的通知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市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办理工作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5-6-12
  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优惠管理办法》(浙财综[2012]130号)规定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现将市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办理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
  限时办结类优惠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分局办理后汇总上报时间为2015年7月8日。
  即时办结类优惠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每年3月底前,新办企业即报即备。
  二、优惠原则
  (一)符合多项优惠条件的企业,可选择一项最优惠项目申请;
  (二)亏损企业项目优惠,企业已按亏损项目连续三年享受优惠的,不得再按本项目申请,但可选择其他优惠项目申请优惠;
  (三)因涉税违法或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地税部门查处的;因排放超标造成环境污染被当地环保部门下令停业整顿或关停的;因违法占用或破坏水利设施被水利部门查处的;不得享受当年优惠。
  三、优惠范围
  优惠范围、幅度、附报资料详见附件1。
  四、相关要求
  (一)分局办理时要查询申请人的水利基金缴纳情况,有欠缴且未办理延期缴纳的,应在清缴欠费或办理延期缴纳后再予以办理。
  (二)分局对申请人报送的优惠申请和附报资料,应根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政策规定,从政策适用、条件和资料完整、优惠项目匹配等角度,逐项核实优惠申请的各项内容。办理中发现龙版中采集的财务指标与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
  (三)分局在信息系统录入文书时应按优惠项目编码选择正确的项目名称,并详细描述企业符合优惠项目的具体指标内容。
  (四)符合产业政策的新办小型(微型)企业办理表见附件2。
  (五)首次上规模企业的优惠。“小升规”企业(名单详见附件3),统一按2014年度企业应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50%幅度进行优惠办理登记,优惠起止日期选择2015年6月-2016年5月,优惠费额在优惠属期内自动抵缴。请分局逐户核对,通知企业做好优惠办理登记。名单内企业同时符合其他优惠条件的,选择一项最优惠的政策落实办理工作。
  附件:
  1.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项目汇总表
  2.符合产业政策小型(微型)企业办理表
  3.金华市区2014年“小升规”企业名单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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