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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国家金库宁波市分库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国家金库宁波市分库关于应用全国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纳税人缴税账户签约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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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国家金库宁波市分库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国家金库宁波市分库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国家金库宁波市分库关于应用全国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纳税人缴税账户签约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5-10-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国家金库宁波市分库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国家金库宁波市分库关于应用全国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纳税人缴税账户签约事项的公告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国家金库宁波市分库关于应用全国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纳税人缴税账户签约事项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15-10-13
  按照全国统一部署,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我市将推广应用全国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简称TIPS系统)。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50号 )第二十条之规定,现就纳税人与其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支付税款协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11月1日起,新设立的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营的纳税人以及需要变更缴税账户的纳税人,可以持有关证件与其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支付税款协议书,签约后税务机关方可凭其申报的应缴税款,通知纳税人开户行直接从其账户中划转税款。
  二、委托支付税款协议书由纳税人与其开户银行按照“一个税务机关(国税或地税)一个账户一份协议”的原则办理,纳税人向银行填报信息,经银行审核无误后,一份银行保留,一份纳税人持有,一份由纳税人报注册地国税或地税机关。
  三、截止2015年10月31日前纳税人已设立的缴税账户由税务和银行统一作系统签约转换处理,纳税人可延续使用原账户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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