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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8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问题的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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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8号
文件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8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问题的补充公告
发文日期: 2015-10-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问题的补充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8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问题的补充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8号
  全文有效
  2015年10月30日
  为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和要求,现将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补充公告如下: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6号)第二条中“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上述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可采取《实施办法》第四条中‘参照法’,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纳税人的平均水平,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由主管国税机关据实核定,并报省国税局备案”修改为:“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试点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可采取《实施办法》第四条中‘参照法’,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关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我们制定发布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补充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问题核定品务总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起草背景
  根据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6号)第二条中“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上述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可采取《实施办法》第四条中‘参照法’,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纳税人的平均水平,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由主管国税机关据实核定,并报省国税局备案”的规定需要进行整改调整。据此,我们重新对此条相关规定进行明确。
  二、主要调整事项
  本公告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6号公告的基础上,调整了以下管理事项:
  (一)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试点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办法调整。由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纳税人的平均水平,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由主管国税机关据实核定,变更为:“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农产品耗用率,不再报主管国税机关据实核定”。
  (二)取消报省局备案。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6号公告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试点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纳税人的平均水平,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由主管国税机关据实核定,并报省局备案”。本公告取消了报省局备案的规定。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执行时间为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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