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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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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文件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5-1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全文有效
  2015年11月11日
  为加强财产行为税基础管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统一纳税申报表后续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要求,现就在浙江省(不含宁波)范围内启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专用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专用纳税申报表包括: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车辆)》、《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船舶)》。
  二、为方便个人纳税人纳税申报,个人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公告》(公告2014年第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车船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自行申报(包括纳税人自行进行网上申报和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上门申报)车船税的纳税人填报。车辆车船税纳税人填报《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和《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车辆)》,船舶车船税纳税人填报《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和《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船舶)》。
  四、纳税人在首次填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专用纳税申报表时,需要填报其全部房产、土地、车船的相关信息。之后再办理纳税申报时,申报系统将自动推送纳税人上次填报的税源明细表,如果纳税人的房产、土地、车船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对上次填报的税源明细表进行确认;税源明细表中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对变化的信息内容进行修改,并对修改后的税源明细表进行确认。
  五、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启用统一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专用纳税申报表以后,取消税务登记环节向纳税人采集房产、土地、车船信息,不再要求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进行房产、土地、车船信息登记。
  六、本公告自2015年12月15日起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最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发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加强财产行为税基础管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统一纳税申报表后续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全省统一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附表,并对有关纳税申报事项进行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是发布了全省统一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附表表样。
  二是对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要求其填报《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附表,实行明细申报。
  三是取消在税务登记环节向纳税人采集房产、土地、车船信息,不再要求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进行房产、土地、车船信息登记,以减轻纳税人负担。
  四是进一步优化纳税申报流程。对首次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房产、土地、车船的相关信息。纳税人之后再办理纳税申报时,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系统将上期申报的信息推送给纳税人,如果房产、土地、车船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对首次填报的纳税申报表的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纳税人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报,以方便纳税人申报。
  三、《公告》执行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总发〔2014〕120号文件要求,结合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本《公告》自2015年12月15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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