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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关于调整2018年度南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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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3 14:43: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规定,经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南金管纪要﹝2015﹞1号),现就2018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时间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二、 调整标准

(一)缴存基数及统计口径
自2018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7年(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工资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执行。
(二)缴存基数
1.根据南宁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8年度南宁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8870元。
2.2018年度南宁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680元。
(三)缴存比例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企业可结合自身经济效益状况,在5%-12%范围内自主调整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其他缴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各为12%。
(四)月缴存额
1.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2017年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2017年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201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均为2264元,高于上限的按此上限计算。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各单位应为全部符合规定的职工办理缴存基数调整,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本年度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一经核定后原则上不再变更。行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可通过补缴方式按应发年度计提住房公积金。
(三)其他有关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文件、资料、表格及业务办理要求,可登陆南宁住房公积金网(www.nngjj.com)查阅、下载。
本《通知》有效期一年。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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