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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粤自然资函〔2019〕1970号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交易、税收征缴、登记“一窗受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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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自然资函〔2019〕1970号
文件名: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粤自然资函〔2019〕1970号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交易、税收征缴、登记“一窗受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8-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交易、税收征缴、登记“一窗受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粤自然资函〔2019〕1970号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交易、税收征缴、登记“一窗受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粤自然资函〔2019〕1970号
  全文有效
  2019.8.29
  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税务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2018年7月,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部门协作提升便民服务水平的通知》(粤国土资登记发〔2018〕91号)。全省各地已于2018年底基本实现不动产交易、税收征缴、登记“一窗受理”(以下简称“一窗受理”)。近期,通过调研了解,部分地区“一窗受理”仍存在部门协同不顺畅,流程设置不合理,信息共享不全面等问题,对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9〕13号)要求,要在今年年底前实现信息集成和流程集成模式的“一窗受理”,仍有较大差距。为贯彻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现就进一步规范“一窗受理”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房屋交易主管部门、税务部门(以下分别简称“登记部门”“交易部门”“税务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只跑一个窗、交一套材料、最多跑一次”的标准,通力合作,破除壁垒,优化现有“一窗受理”的流程,多措并举提高工作效率。2019年底以前,全省全面实现“一窗受理”模式下的一般登记五个工作日内办结,争取四个工作日内办结(除因申请人原因,或因房屋评估价格未采造成纳税人对评估价格有争议等特殊情形外)。
  二、主要措施
  (一)强化部门协作,明确职责分工
  1.统一受理窗口。登记部门要牵头整合不动产交易、缴税、登记业务办理流程,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并行办理。要按照群众企业办事“只到一个窗,只交一次件”的标准,在政务服务大厅或不动产登记大厅设立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受理,一次性收件和录入,并将收件信息、资料自动分发登记、交易和税务部门;综合受理窗口管理部门应按照交易、税务、登记部门提供的指南、清单,遵循“简单式”收件原则,改进收件系统,降低综合窗口收件人员工作难度;登记、交易、税务部门要联合对综合窗口收件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收件人员具备受理三项业务的能力。同时要安排专人,及时回复、处理综合受理窗口遇到的咨询和问题。
  2.建立协调机制。由登记部门牵头,会同交易、税务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评估“一窗受理”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一窗受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部门在沟通协调过程中,应以“为群众办好一件事”为目标,积极配合、主动作为,不得互相推诿、扯皮,确实难以协商解决的,应及时向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
  3.资料分类存档。“一窗受理”收件材料在综合受理窗口收件时一并扫描,电子材料分别推送至三个部门进行审核;纸质材料中共性材料由登记机构统一归档保存,个性材料由所需部门分别归档保存。收件材料能够通过部门共享方式取得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并可作为申请人办事档案材料,电子材料根据各部门需要分别归档保存。
  (二)统一收件清单,规范办理流程
  1.明确受理范围。各地应优先将存量房转移登记(非公证继承登记事项除外)纳入“一窗受理”的服务范围,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2019年底前,逐步将增量房转移登记等涉及交易管理或税费缴纳的登记业务类型一并纳入“一窗受理”业务范围。
  2.统一收件清单。登记部门牵头,会同交易、税务部门,以交易、税收征缴和登记各自所需的申报材料为基础,制定“一窗受理”服务事项的收件清单,法律法规没有要求的收件材料一律不得收取。交易部门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粤建房〔2014〕125号)的要求使用规范合同版本;各地制定的存量房交易合同范本应遵循“精简规范、少填少报”的原则,提升交易合同信息录入的效率。整合后存量房转移登记“一窗受理”收件清单参照附件1。
  3.优化办理流程。登记部门牵头,会同交易、税务部门,按照“一窗受理、并联审核”的原则,绘制“一窗受理”办理流程图,并在登记窗口进行公示。登记部门应通过预约等方式及时获知登记申请需求,提前做好补充权籍调查工作;存量房合同网签信息录入应在“一窗受理”受理前完成;税务部门应在2019年底前实现常规不动产过户登记办税不超过1个工作日。优化后存量房转移登记“一窗受理”办理流程图参照附件2。
  (三)疏通工作堵点,提升办理效率
  1.加快网签系统建设。各地交易部门应加快房屋交易网签备案系统的建设。2019年底前,交易部门实现房屋交易合同信息在互联网或自助终端设备上录入,系统自动赋予合同备案编码,交易合同信息及时推送给综合受理窗口;综合受理窗口不再协助申请人录入交易合同信息,全面提升收件效率。
  2.建立综合受理系统。各地登记部门可在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基础上建立综合受理系统模块(使用省级配发信息平台地区将由省厅统一进行系统更新升级)负责“一窗受理”收件材料的采集、录入、流转以及部门间共享信息的中转。交易、税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审核系统与综合受理系统的对接。
  3.明确信息共享方式。交易部门向税务、登记部门共享交易网签及备案信息,登记部门向交易、税务部门共享登记结果信息。登记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纳税人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结果告知书(详见附件3),税务部门向交易、登记部门提供不动产权属转移完(免)税情况(详见附件4)。综合收件窗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上述共享信息内容的证明材料。
  4.开通自助服务模式。各地交易、税务、登记部门应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一网通办,通过互联网、自助终端设备等媒介开通相应的自助服务。如交易部门应引导交易双方、中介机构、开发企业自行录入交易合同信息,登记部门应引导申请人提前录入登记申请信息和申请材料,税务部门应引导纳税人自助缴纳税款。
  三、保障机制
  1.统一思想认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改革精神和广东“数字政府”改革的重要工作任务,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全面推行不动产交易、税 收征缴、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2.争取政府支持。各地登记、交易、税务部门要联合制定推进“一窗受理”工作方案,积极向政府争取在经费、人员、场地等方面的支持。
  3.加大宣传力度。各地登记、交易、税务部门要通过主流媒体加大对“一窗受理”便民服务措施的宣传,多种渠道听取群众的意见反馈,及时改进完善服务模式,确保“一窗受理”改革措施真正取得成效,获得民心。
  附件:1.存量房转移登记“一窗受理”收件清单
  2.存量房转移登记“一窗受理”办理流程图
  3.纳税人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结果告知书
  4.不动产权属转移完(免)税情况
  附件1 存量房屋转移登记“一窗受理”材料清单
部门 收件材料 备注说明
登记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登记、交易、税务 申请人身份证明 通过信息共享取得
登记、税务 不动产权属证书
登记、交易、税务 买卖合同
登记 完(免)税凭证 与税务部门共享取得
税务 申请人户籍证明 转让方申请个税优惠或受让方申请契税优惠的提供(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提供)
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 转让方申请个税优惠或受让方申请契税优惠的提供(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提供)
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省内住房情况说明 转让方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提供(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提供)
原购房契税完税凭证 1.个人转让5年以上(含5年)家庭唯一住房的提供;
2.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完税凭证已满5年的提供;
3.转让方申请个税或土地增值税据实征收的提供。
原购房发票 1.个人转让5年以上(含5年)家庭唯一住房的提供;
2.广州地区非普通住房增值税差额征收提供;
3.转让方申请个税或土地增值税据实征收的提供;
4.上手取得方式为无偿受赠,个人继承、受赠房屋不够五年卖出的提供。
转让方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转让方申请个税或土地增值税据实征收的提供(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提供)
纳税人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 与登记部门共享取得

  存量房屋转移登记(房屋买卖)材料清单
部门 收件材料 备注说明
登记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登记、税务 申请人身份证明 通过信息共享取得
税务 申请人户籍证明
登记、税务 不动产权属证书
登记、税务 经公证的材料
登记 完(免)税凭证 与税务部门共享取得
  存量房屋转移登记(个人经公证办理房屋继承)材料清单
部门 收件材料 备注说明
登记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登记、税务 申请人身份证明 通过信息共享取得
登记、税务 不动产权属证书
登记、税务 加名或减名、离婚析产协议书
登记 完(免)税凭证 与税务部门共享取得
税务 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
  存量房屋转移登记(个人夫妻加名或减名)材料清单
部门 收件材料 备注说明
登记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登记、税务 申请人身份证明 通过信息共享取得
登记 不动产权属证书
登记、税务 生效法律文书
登记 完(免)税凭证 与税务部门共享取得
税务 申请人户籍证明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
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
纳税人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 涉及税收优惠时提供(可从登记部门共享取得的无需申请人提供)
  存量房屋转移登记(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材料清单
  注:以上仅列举存量房屋转移登记高频办理事项,其他业务场景收件清单各地根据法律法规另行制定,未尽事宜,参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办理。
  附件2:存量房转移登记“一窗受理”办理流程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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