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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财务报告报送的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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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财务报告报送的温馨提示
发文日期: 2020-01-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财务报告报送的温馨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财务报告报送的温馨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1.2
  尊敬的纳税人:
  自2019年第四季度(属期)起,除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广东省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集团外,其他纳税人仅需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类似的表),其他财务报表及资料均留存备查,具体报送要求如下:
  1、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已实现"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信息"和"财务表报送与信息采集"的强关联,报送的财务报表资料与备案信息需一致,请选择已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对应的报表资料进行报送。
  2、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需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
  3、广东省税务局列名大企业需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4、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集团需报送《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
  5、其他纳税人仅需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费用表》《业务活动表》),其他财务报表及资料均留存备查。
  6、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无需报送财务报表,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若系统无自动带出可报送的报表资料,请先通过“事项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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