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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粤财工〔2020〕11号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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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粤财工〔2020〕11号
文件名: 广东省财政厅 粤财工〔2020〕11号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2-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
粤财工〔2020〕11号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
  粤财工〔2020〕11号
  全文有效
  2020.2.12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为支持医疗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做好应对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供应保障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支持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财办〔2020〕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疫情防控工作突出的其他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研究予以财政支持。
  二、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商,在地级以上市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研究支持医疗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政策。
  三、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9号),扎实做好我省企业复工复产各项工作。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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