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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4号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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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4号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7-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4号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4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为加强对肇庆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的规定,现对肇庆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1号公告,以下简称“2014年1号公告”)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总机构、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应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按规定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分别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按照2014年1号公告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未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的“项目部”是指总机构在我市且在总机构所在县(市、区)以外的市内其它地区成立的项目部。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解读
  发表时间:2018-07-05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第四条“建筑企业在同一市设立的跨县(区)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市税务机关参照本公告制定”的规定,经认真研究,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二、制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总分机构体制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本公告第一条强调企业所得税法人体制仍是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需遵循的基本精神,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1号公告,以下简称“2014年1号公告”)文件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市内跨县(市、区)经营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市内跨县(市、区)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如按规定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不执行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方法,不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分别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按照2014年1号公告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项目部”的定义
   本公告所称的“项目部”是指总机构在我市且在总机构所在县(市、区)以外的市内其它地区成立的项目部。
   四、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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