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与纳税人签订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款协议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与纳税人签订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款协议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20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与纳税人签订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协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于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的新设立纳税人,同级税务机关与其签订《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三方协议书》,实现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纳税(费)款。
二、纳税人已签订的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协议书继续有效,无须重签。
三、纳税人如有疑问,请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本公告自2018年7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三方协议书(样式)
取消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三方协议书(样式)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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