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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沪财发[2017]11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会计类)》等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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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沪财发[2017]11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沪财发[2017]11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会计类)》等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12-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会计类)》等的通知
沪财发[2017]11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会计类)》等的通知
  沪财发[2017]11号
  全文有效
  2017-12-29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为贯彻市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我们按照财政部和市政府法制办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有关具体要求,结合本市财政工作实际,制定了《上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会计类)》等,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9日
  关于《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财政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会计类)》等的解读材料
  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会计类)》等的通知(沪财发〔2017〕11号)
  习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具有重要意义。
  2010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明确指出,“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根据中央要求,市政府于2013年发布了《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提出了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原则和要求。
  今年年中,市政府法制办明确提出2017年全市要实现行政执法单位主要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全覆盖。为此,根据市政府法制办要求,我们启动了本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工作。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中行政处罚事项的违法情节、处罚标准予以细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基准》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类、注册会计师类、资产评估类、监督检查类的处罚事项,按照合法性原则、适当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采取了裁量阶次模式,即根据违法行为设定裁量因素,并按照裁量因素,将处罚幅度划分为若干档次,同时考虑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形确定处罚的模式,并以表格形式列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节、裁量档次和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是指财政法律、法规中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事项。我们以市区两级财政局行政权力清单中涉及监督检查类、会计类、注册会计师类、资产评估类等四个方面处罚事项为基础,共列出127项具体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是指进行财政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我们在基准中将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的具体条文予以列明,便于执法者查找引用。
  裁量档次是指将法条中规定的违法后果,按照由轻到重划分分为“Ⅰ”、“Ⅱ”、“Ⅲ”档。部分较为复杂的处罚事项或需明确不予处罚情形的处罚事项,我们视需要将裁量基准划分为四档。
  违法情节是指根据执法实际将法条中的行为模式进行充实、细化后形成的不同的情况。对《基准》中的违法情节,除了用量化形式作轻重情节的划分外,尽可能用列举的方式细分该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各种情形,以指导未来的具体执法工作。
  处罚标准是按照不同裁量档次的违法情节对法定处罚种类、幅度进行的划分。根据市政府法制办的要求,对于法条中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处……”行政处罚的,明确处罚与不处罚的具体情形。同时在处罚标准中明确选择不同处罚种类、单处或并处处罚的具体情形。在法定处罚标准的具体划分上,我们一般是将处罚标准最重一档的处罚幅度适度拉大,使其能囊括不断发展的社会现实。
  附件:
  上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会计类)
  上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监督检查类)
  上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注册会计师类)
  上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资产评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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