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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镇政发〔2019〕2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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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镇江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镇政发〔2019〕2号
文件名: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日期: 2019-01-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政策,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变化对就业的影响,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4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底到期后继续延续实施。贯彻落实国家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统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部署安排,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困难企业经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困难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强化企业融资服务。推广苏科贷、创业创新贷、税易贷等创新型金融产品,加大信贷资源向中小微企业倾斜。鼓励各市区政府出资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引导融资担保机构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发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对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量身打造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量扩面。(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镇江银监分局负责)
(四)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倡导企业诚信用工和职工诚信就业,指导企业和职工依法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加强对劳务外包行为指导服务,规范劳务外包企业用工管理。对用工短缺企业,优先提供用工调剂服务。指导困难企业通过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支持困难企业通过转型转产、转岗培训、鼓励创业等方式,拓宽内部分流安置渠道。对一次性裁员50人以上的企业,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企业举办专场招聘会,帮助失业人员及时就业。(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总工会负责)


二、鼓励自主创业带动就业
(五)持续优化创业环境。对注册在创业孵化基地等集中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可在登记时实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运用企业开办“全链通”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实现开办企业3个工作日完成。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加快推进市场主体住所信息联网查验机制、住所信息申报制、住所承诺制等住所登记改革,全面落实市场主体登记信用承诺制度,建立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成本。(市工商局、市委编办负责)
(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将创业担保贷款调整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象扩大到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全体城乡创业者。在满足银行授信政策的条件下提高贷款额度,对个人自主创业的,最高额度提高到50万元;对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小微企业,按每新实际招用1人可申请10万元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个人、小微企业贷款期限最长分别不超过3年和2年,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由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镇江银监分局负责)
(七)支持创业载体建设。对各区(含镇江新区、高新区,下同)内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每家给予5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对各区内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社区,每家给予10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对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示范创业基地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并根据基地实际孵化成功情况按规定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对初次创业租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的登记失业人员、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就业困难人员,由孵化基地税源地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创业场地租金减免或租金补贴。鼓励龙头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小微企业等多方协同,聚焦产业细分领域,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组织实施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计划,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各区内省级及以上孵化器择优给予奖励,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职业培训提升就业
(八)支持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九)加强就业技能培训。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选认定、社会公示”原则,通过资质审查或招投标方式认定承担免费职业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在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培训成本、培训时长、市场需求和取得相关证书情况等确定。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天*实际培训天数)。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可同时领取生活费补贴,且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可享受一次。(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深化就业援助帮扶就业
(十一)加大精准就业援助。聚焦就业困难群体和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通过岗位定制、托底安置、扶持创业等方式,实施就业扶贫计划。鼓励各地发展一批扶贫车间、社区工厂、卫星工厂、就业驿站等就业扶贫基地。对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和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扶贫基地,有条件的地区可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等给予一次性奖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青年就业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见习期间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60%给予见习补贴。见习补贴资金可用于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指导管理费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十三)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按规定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8年12月起调整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5%确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五)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困难职工认定条件的,经建档后提供常态化帮扶。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按照省规定要求给予临时生活救助,救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家庭生活困难的重大疾病患者、重残人员,可按相关规定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因病、因灾、因祸等造成生活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补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原因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健全由临时救助到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等转办机制,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组织实施保障就业
(十六)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统筹做好本地区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丹阳、句容、扬中市人民政府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起30日内,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各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水平合理确定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范围,突出重点帮扶对象,合理确定补贴等标准,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七)明确部门组织协调责任。人社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切实加强就业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统筹力度,调整优化资金支出结构,确保促进就业工作资金需求。根据中央、省下达我市可统筹纳入就业补助资金管理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计划和使用要求,专项用于当前稳就业工作。各地要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对现有补贴项目、补贴方式进行梳理、归并和简化,确保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九)抓好政策宣传和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推进政策落实。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要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全面实行动态跟踪帮扶。要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政策规范便捷惠及扶持对象。(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完善落实应急处置机制。各地要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就业风险应对预案、劳动关系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密切关注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加强对企业用工工资支付、社保缴纳和裁员等情况的监控,分析排查风险点,积极防范并妥善应对规模性失业、欠薪逃匿、重大劳动争议等事件,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困难企业,是指受宏观经济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连续6个月亏损或一年内亏损超过8个月,且恢复有望,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具体认定工作由各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经信、国资、税务等部门负责。各地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有关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报送市人社局。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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