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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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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厦地税发[2014]59号 |
文件名: |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地税发[2014]59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厦门市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4-07-29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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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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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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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厦门市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4]59号
全文有效
2014-7-29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
现将《厦门市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缴费比例的通知》(厦工[2014]4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通知》的适用单位为地税代征已成立工会的缴费单位,各级工会自征单位(即未纳入地税代征单位)和未成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仍按原比例执行。
二、依据《通知》精神,地税代征的缴费单位(已成立工会)上缴比例从原来40%调整为30%,即地税代征工会经费费率从工资总额的0.8%调整为工资总额的0.6%。
三、此次工会经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我局征管信息系统自动对费率进行修改,各缴费单位仍按原方式申报工会经费,我局将通过地税网站公告各缴费单位。
四、《通知》自2014年8月1日(即费款所属期为2014年7月)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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