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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工会经费减半征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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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工会经费减半征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12-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工会经费减半征收政策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工会经费减半征收政策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5-12-28
  各单位:
  按照《厦门市总工会关于继续执行地税代征工会经费上缴部分减半征收政策的通知》(厦工[2015]69号)的文件精神,市总工会决定继续执行地税代征工会经费上缴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具体如下:
  1.工会经费地税代征缴费单位上缴部分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20%,即工资总额的0.4%征收。
  2.阶段性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请各单位相关人员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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