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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市监企注〔2016〕 5 号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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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厦市监企注〔2016〕 5 号
文件名: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市监企注〔2016〕 5 号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11-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通知
厦市监企注〔2016〕 5 号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通知
  厦市监企注〔2016〕 5 号
  全文有效
  2016.11.23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机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及派出机构,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贯彻落实《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以下简称《意见》)(见附件1)要求,顺利推进我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改革举措,是商事制度改革的进一步延伸,是推进简政放权、提升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效能的有力举措。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立足我市已有“五证合一”的改革基础,充分发挥职能,顺利推进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创业准入制度成本,进一步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二、突出改革重点
  (一)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整合。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住所在我市的个体工商户,全面实施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
  (二)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实行统一的登记条件、登记文书格式规范(见附件2),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申请并核准后,向个体工商户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并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相关信息实时上传厦门市“一照一码”审批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共享平台”)。税务部门在个体工商户办理涉税事宜时,接收确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进行税务管理。
  (三)改造升级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依托已有的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工作机制,确定工作职责,落实责任人员,严格操作规程。市场监督管理、税务部门要强化信息化保障,改造、升级各自信息化业务系统,按有关要求将个体工商户相关登记信息实时传输至信息共享平台,确保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的顺利进行。
  (四)积极统筹推进,确保平稳实施。对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的,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各相关部门可以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以先行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建立与原管理代码的映射关系。但是,要充分尊重广大个体经营者的意愿,不得组织对“两证整合”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强制换照,对于因实行强制换照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五)清理相关法规文件,推动改革成果广泛认可和应用。各部门要及时梳理与“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相冲突的相关文件,尽快在制度框架内依法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两证整合”改革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备原工商营业执照和原税务登记证的效力,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做好代码转换以及部门间信息系统衔接。
  三、明确责任分工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职能部门较多,各部门间要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营业执照换发工作,及时共享信息,按照《意见》要求,将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等相关信息实时传输至信息共享平台。税务部门不再发放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及时清理与改革内容不适宜的规范性文件,做好本部门业务系统的改造,确保改革后新旧业务管理的有序衔接。
  四、保障改革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组成专门工作协调小组,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工作责任,逐项落实改革任务。积极取得地方人民政府支持,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的保障。
  (二)加强业务培训。各相关部门要围绕“两证整合”登记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要特别加强办事窗口能力建设,使窗口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改革要求,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三)抓好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做好“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解读工作,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避免因改革实施过程中工作衔接不到位给个体工商户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四)做好沟通协调。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上协调沟通,确保数据传输畅通、准时、准确。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并报告上级相关部门。
  附件:1.《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 167 号)
  2.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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