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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京人社劳发〔2019〕158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促进依法诚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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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编号: 京人社劳发〔2019〕158号
文件名: 关于进一步促进依法诚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1-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本帖最后由 蛋挞 于 2020-7-16 10:01 编辑

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支持鼓励本市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完善劳务派遣领域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现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提出在本市依法诚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应当依法获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资质,具有承担劳动用工风险的经济能力,配备具有人力资源或劳动关系协调资质的专业人员,具备开展业务需要的办公设备和信息管理系统,且办公面积与经营业务相适应;
2.应当在获得资质后依法诚信正常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3.应当依法与劳务派遣职工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
4.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保派遣职工与用工单位或者劳动力市场同类岗位职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享受相关的福利待遇;
5.应当依法为劳务派遣职工在其实际用工单位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鼓励为劳务派遣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6.应当结合用工单位需求,为劳务派遣职工进行必要的培训,用工单位为学校、幼儿园、医院的,应当与用工单位共同组织为劳务派遣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7.应当依法建立劳务派遣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包括派遣职工个人及其用工单位信息和实际用工所在地等信息,并纳入信息化管理;
8.应当与用工单位共同做好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工作;
9.应当对存在超比例用工和非三性岗位用工行为的用工单位,及时提醒并协助做好用工调整;
10.应当依法参加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经营情况核验。
二、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不得以具备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资质为由,开展人事代理服务等业务,特别是社保代理服务业务;
2.不得以具备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资质为由,开展职业介绍、猎头招聘等业务;
3.不得以具备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资质为由,开展劳务外包、服务外包、劳务分包等其他承揽业务;
4.不得以具备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资质为由,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5.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资质;
6.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资质;
7.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享受就业补贴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
8.不得未经许可或备案,异地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9.不得拖欠劳务派遣职工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10.不得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务派遣职工的劳动合同。
三、处理措施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主要包括:
1.约谈警示。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违法违规或不诚信企业,警示企业加强整改;
2.违法经营情况公示。通过政府网站或媒体平台对企业违法违规或不诚信行为进行公示;
3.资质处理。对违法违规企业不予续延或者注销、撤销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资质;
4.依法处理。依法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请各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依法诚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服务高质量发展,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充分发挥稳定就业的作用。
2019年12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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