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4]19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4]19号
全文有效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为《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列举的除“烟叶”、“原木”以外的所有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