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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对工伤康复申请进行确认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办理时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出工伤认定结论后,及时将申请材料转送工伤康复机构,工伤康复机构接到申请材料5日内提出是否具有康复价值的意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5日内将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意见及时反馈相关单位和工伤职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材料:
1、工伤康复申请表(原件3份)
2、相关医疗检查资料(病例、诊断证明等)(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受理条件: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用人单位所在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可以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并填写《北京市工伤康复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医疗检查资料。与原工伤发生时所在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
办理条件:
工伤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工伤康复对象范围:
(一)尚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且伤病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
(二)旧伤复发,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
办理流程
申请-康复价值确认-反馈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12333;各区人力社保局工伤保险部门联系电话(详见附件)
办理地点
各区人力社保局工伤保险部门地址(详见附件)
相关附件:
附件:各区人力社保局工伤保险部门地址及联系电话.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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