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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8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第5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46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第48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二、受理条件
1、用人单位在职工工伤前,已经为该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已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职工。
2、参加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企业,因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增加或调用的农民工,其在10日之内发生工伤事故的,虽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其名册,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视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
3、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前的发生工伤、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由所在单位向市社保局缴纳一次性工伤保险代管费后,可按老工伤管理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在职老工伤人员,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列入市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范围,不收取一次性工伤保险代管费,按规定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4、工伤职工由工伤定点协议机构确定康复资格,如遇文件调整,则按照文件内容执行。
注:同时办理不同工伤待遇事项的,相同材料无需重复提供。
三、办理地点、时间
杭州市上城区清吟街123号(部门服务窗口),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11:50,下午 13:30—17:00
四、办理材料
1、杭州市职工工伤康复申请表,原件,2份,必要;
2、身份证,复印件,2份,必要;
3、近期病历记录,原件,1份,必要;
4、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在职老工伤确认表》,原件,1份,非必要,如已申报无需重复提供,如从未申报过的需要提供原件;
五、常见问题解答
1、问:工伤康复申报是否有期限?
答:没有
2、问:工伤康复是否可以本人申请?
答:可以
3、问:工伤康复是否有定点医院?
答:有
六、表格下载
杭州市职工工伤康复申请表
七、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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