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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条件
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申请主体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应由职工所在单位为其缴纳。单位为员工应缴而未缴纳社保费用,补缴时无需缴纳工伤保险。
三、所需材料
(一)应当递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填写完整、字迹清晰、单位盖章);1份
2)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份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或者失踪人员需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相关证明原件;1份
4)初诊病历复印件,1份
5)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相关材料
6)授权委托书(如单位委托须盖章)
7)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8)可用于证明工伤经过的其他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如证人证言。
(三)符合下列情形的受伤事故还需递交
9)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10)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证明;
11)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和因工外出证明材料;
12)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下班途中受伤的,提交受伤时实际居住地址的证明(伤亡人上下班路线(单位盖章)、伤亡人住所地证明材料(居委会盖章));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救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和死亡证明;
14)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15))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四、办理周期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出具认定结果,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
五、办理地址
用人单位住所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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