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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范围: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发生工亡,由工伤保险科认定后下发《工伤证》及《认定工伤决定书》,由用人单位办理此事项;
二、用人单位操作步骤:
用人单位持相关材料到区人力社保局社保中心登记、征缴科,基金支付科及离休工伤生育科按流程办理相关业务;
三、用人单位提交材料:
(一)需要提供的基本材料:
1、《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工表一)原件一式两份;
2、《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工表十二)原件一式两份;
3、《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一份;
4、《工伤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医疗机构开具的《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开具的《火化证明》复印件一份;
7、参保单位核实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情况说明》原件一份;
8、企业公章。
(二)有供养亲属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被供养人户口本原件、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居住地社保机构出具的享受社会保障待遇情况证明;
4、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原件;
(注:主要证明该人员有无固定经济来源,是否由死者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5、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被供养人与工亡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6、在校期间学习的应提交学籍证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在校被供养人应提供无任何经济收入证明。
7、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8、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公证书;
9、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注: 所有的涉及姓名的证均都必须在姓名后加注身份证号码)
四、办理岗位:
办理岗位:社保中心登记、征缴科,基金支付科及离休工伤生育科;
五、注意事项:
(一)工伤登记单位需与工伤认定单位一致
(二)上述表格均可通过网站下载,可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也可打印。用人单位提交的表格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所盖公章必须清晰
(三)办理时间:每月5-25日,节假日除外;
(四)报送材料使用A4纸。

特别注意事项:
1、受理范围: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发生工亡,由工伤保险科认定后下发《工伤证》及《认定工伤决定书》,由用人单位办理此事项;
2、上述表格均可通过网站下载,可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也可打印。用人单位提交的表格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所有公章必须清晰;
3、报送材料使用A4纸;
4、办理时间:每月5日至25日(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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