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725
  • Tax100会员 27876
查看: 647|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5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52317
2020-7-4 12: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32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0-09-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

现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



本帖被以下淘专辑推荐: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