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的运费发票认证抵扣主要有哪些规定?
[案例]13000027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规定: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请参看上述法规。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