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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襄人社发〔2018〕49号 关于调整2017年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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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编号: 襄人社发〔2018〕49号
文件名: 关于调整2017年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2-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拟对我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待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调整范围
凡在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经审批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
2、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了伤残等级并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
(二)调整标准
1、伤残津贴:增加额度为一级132元/月、二级125元/月、三级118元/月、四级110元/月、五级103元/月、六级88元/月。
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增加59元/月,其他人员增加44元/月。
(三)调整时间
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生活护理费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护理依赖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护理等级和规定的比例确定,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来源

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有护理依赖的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工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和参加了工伤保险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五至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月16日




点评

襄人社发〔2018〕49号  发表于 2021-3-10 09:47
襄人社发【2017】67号文  发表于 2020-7-1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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