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对方旧固定资产用于职工集体宿舍,现在销售如何计缴增值税?
[案例]130000274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依据您的描述,按照上述政策规定,贵公司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