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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0307 外出经营适用征收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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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4 11:4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外出经营适用征收率问题
[案例]130000307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87号): “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 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 对擅自携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专用发票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号): “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我们认为,征收率仍然按原文件的6%执行。 具体请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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