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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1891 更换房屋的照明设备所耗用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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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4 11:4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更换房屋的照明设备所耗用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案例]13000189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 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 根据上述规定,更换房屋的照明设备属于修缮不动产,应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其所耗用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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