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08年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如何在增值税申报表及附表中填列?
[案例]130001035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因此,贵单位处理08年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填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0栏,再计算一半的减征额填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第23行填列即可。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