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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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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吉地税流字〔1997〕250号 |
文件名: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地税流字〔1997〕250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硅藻土单位税额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7-12-17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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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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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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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硅藻土单位税额的通知
吉地税流字〔1997〕250号
全文有效
1997-12-17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将硅藻土的资源税单位税额从每吨0。5元提高到每吨3元。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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