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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个人办理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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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3 14: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项名称:

个人办理失业登记
办理依据:

1.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2.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79号)
3. 《关于调整城乡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7〕32号
4.《关于进一步调整城乡就业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7〕171号
办理地点:户籍或常住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申请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处于无业状态且有就业要求的下列人员,应办理失业登记:
(一)与各类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二)停止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三)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结、肄)业未继续升学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退学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四)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五)进京落户的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六)常住外地或移居境外后回京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七)符合(一)至(六)项规定的城市化建设地区农业户籍劳动力;
(八)本市农转非劳动力;
(九)应办理失业登记的其他本市户籍劳动力。

办理材料:

一、个人基本材料:
1.《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2.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3.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书面证明、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注销证明、中止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声明。
4. 经个人签字确认的《失业登记申请审核表》;
5.按相关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失业人员本次失业前的身份材料,包括:
1.各类学校毕(结、肄)业生、退学学生的毕(结、肄)业证书复印件或《退学学生个人声明》;
2.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司法(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进京落户人员的批准进京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本市农转非劳动力的《转非劳动力身份确认表》;
5.残疾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6.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交《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7.初次进京的随军家属提交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三、未持有本市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还应提交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关材料:1.户口簿复印件及个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一张;2.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经个人签字确认的《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

办理流程:

一、 失业人员填写《个人居住地声明》,选择将个人档案转往户籍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明确失业登记地点。失业人员将表格填写齐全后,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将《个人居住地声明》交用人单位。
二、 用人单位或失业人员持《个人居住地声明》和个人档案,到失业人员所选择的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退档手续。
三、 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审核接收个人档案后,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人员的选择,将个人档案移交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四、 失业人员将所提交的材料和填写的表格整理汇集后,向个人档案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失业登记申请。
五、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受理并审核失业人员提交的失业登记材料。材料齐全且信息无误的,在《失业登记申请审核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所提交材料不齐的,要求失业人员补充材料;表格填写信息有误的,以有效证明材料为准。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受理并审核失业人员提交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材料。材料齐全且信息无误的,在《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所提交材料不齐的,要求失业人员补充材料;表格填写信息有误的,以有效证明材料为准。
六、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将《失业登记申请审核表》的相关信息录入就业失业管理子系统,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失业登记信息。
七、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将《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的相关信息录入就业失业管理子系统,为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制作证件。
八、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将相关材料整理留存。将《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交还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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