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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地税征字〔1999〕326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搞好防洪资金征收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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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吉地税征字〔1999〕326号
文件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地税征字〔1999〕326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搞好防洪资金征收工作的意见
发文日期: 1999-12-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搞好防洪资金征收工作的意见
吉地税征字〔1999〕326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搞好防洪资金征收工作的意见
  吉地税征字〔1999〕326号
  全文有效
  1999-12-14
  各市、州、县(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吉林省防洪基础建设资金征收使用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第10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全省企事业单位按年度缴纳的防洪基础建设资金(以下简称防洪资金),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征。为了搞好防洪资金的征收工作,完成防洪资金的征收任务,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及《关于搞好防洪资金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农字[1999]第347号)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征收防洪资金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文件规定把征收任务落到实处,认真搞好省级和市县级防洪资金的征收工作。为了便于管理,从明年一月一日起,各地应将此项工作统一交由征管部门负责,并设置专人管理。
  二、加强防洪资金的征收管理。为了保证防洪资金征收计划的准确测算和下达,各地要积极配合省局,按要求提供准确的测算依据。在征收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征收,同时要严格控制防洪资金的减免,对于符合减免条件的市县级企业,一律按减免程序包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水利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对于中直、省直企业防洪资金的减免,各地应报省局,由省局统一报省水利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
  三、做好防洪资金入库工作。为了保证防洪资金及时、准确入库,各地一定要分清入库次,以免造成混库现象。中直、省直企业及其参股的股份制企业按年度缴纳的防洪资金,收入缴入省级国库;其他企业按年度缴纳的防洪资金,收入缴入所在地的市、县级国民各级地税部门要根据防洪资金征收入库的实际情况,每季度末向省局报送防洪资金征收进度表(表样附后)。
  四、做好“缴款书”传递保管工作。各征收单位应将已入库“缴款书”的回执联复印存留后报省局;将入库“缴款书”报查联报各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此作为对账和计算防洪资金征收费用的依据。
  五、做好防洪资金征收的检查工作。各征收单位在对企业实施税务检查时,应将防洪资金的上缴情况作为一项重要检查内容。对漏缴、欠缴防洪资金的企业,一律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认真落实一九九九年度省级防洪资金征收计划(计划附后)。由于今年是省局统一组织征收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第一年,且征收计划下达较晚,税收任务又十分繁重,为此,各单位对此项工作一定要给与足够的重视,正确处理好税收工作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同省局对各地的征收情况进行检查。为了准确掌握全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进展,各地应将本地区截止十一月底的征收情况填报防洪资金征收进度表,于十二月二十日前上报省局。
  附件:
  1.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进度表(略)
  2.一九九九年度省级防洪资金征收计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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