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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1061 填错发票对方不肯退回我方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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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错发票对方不肯退回我方应如何处理?
[案例]13000106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纳税人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发票进行了作废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同时,也应及时知照购买方及其税务机关,双方均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处理。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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