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设备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什么时候?
[案例]130001081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同时,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综上所述,您企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应在货物发出的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属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应在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开具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