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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内容:
参保职工办理生育就医证明登记
办理依据:
(一)《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2005年第181号令)
(二)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办理条件:
(一)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可办理
(二)取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再生育服务证》
受理渠道:
(一)区县社保经办柜台
(二)在线办理
受理地点:
营业执照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申请材料:
(一)《(再)生育服务证》和复印件
(二)《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
(三)一寸近期免冠相片2张
(四)如委托他人代办,还应提供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和复印件
(五)《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证明》。选定的协议服务机构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变更
办理程序:
参保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持以下证件和资料到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或在线提交材料办理,并选定1家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进行分娩:并携带上述材料。
办理形式:
怀孕3个月后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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