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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杭州生育津贴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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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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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3 14: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
责任处(科)室
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
办事对象
个人,法人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3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571-12333
监督投诉电话
0571-87256020
收费情况

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2
网上咨询网址
https://zxts.zjzwfw.gov.cn/wsdt.do?method=writes-start&zj=0&formid=2014111419824218607&xjlb=0&type=1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8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73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2、《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杭政〔2011〕22号)第20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生育保险费用拨付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发给职工。


二、受理条件
1、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经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


2、部、省、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生育待遇申领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大厅办理;区属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生育待遇申领按社保隶属关系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窗口办理。(除西湖名胜风景区以外)


3、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8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注:同时办理不同生育待遇事项的,相同材料无需重复提供。



三、办理地点、时间
1、杭州市上城区清吟街123号(部门服务窗口),法定工作日 上午 8:30—11:50 下午 13:30—17:00
2、各城区社保经办机构(部门服务窗口),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材料
1、《杭州市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原件,1份,必要;


2、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准生证或生育登记服务卡(可见清晰计生部门计划生育章),申报计划内流产、引产的需提供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原件(包含夫妻双方身份信息、双方婚育情况,且能证明此次怀孕或流产属计划内几胎),复印件,1份,必要;


3、婴儿出生证(可见清晰住院医院医学证明章)。若婴儿死亡,未办出生证,且出院记录或医疗诊断证明未注明婴儿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1份,必要;


4、计划内生育的需提供生育职工住院手术的病历材料,包含1. 生产方式(平产、剖宫产、产钳助娩、吸引器助娩)2.生育手术时间,材料形式可为出院记录清晰复印件或诊断证明书原件。复印件,1份,非必要,计划内生育的需提供;


5、计划内流产、引产的需提供有详细病情或手术记录的病历材料,内容包含1.停经天数或末次月经时间2.手术时间(药流手术时间为孕囊排出时间;自然流产需包含首次明确诊断时间)3.流产手术过程(自然流产除外),材料形式可为门诊病历(含封面)清晰复印件或者出院记录清晰复印件,或生育医疗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非必要,计划内流产、引产的需提供;


6、申报计划内宫外孕手术的,需提供有详细病情或手术记录的病历材料,手术治疗的所提供材料需包含 1. 停经天数或末次月经时间2.手术记录。保守治疗的所提供材料需包含1. 停经天数或末次月经时间2.血HCG明显下降的病历记录清晰复印件3.流产前后B超检查报告清晰复印件。复印件,1份,非必要,申报计划内宫外孕手术的,需提供;


五、常见问题解答
1、问:享受生育津贴需要连续缴费多少月?
答:12个月



2、问: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要参加生育保险吗?
答:需要



3、问: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当月需要参保缴费吗?
答:需要



六、表格下载
《杭州市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


七、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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