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支付
【申请人】
单位、乡镇(街)劳服中心、学校
【实施主体】
区县社保分中心
【管理权限】
市社保中心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2、《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津政发〔2005〕69号) 第十六条 下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产前检查费;
(二)生育医疗费;
(三)生育津贴;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
【申请条件】
申请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支付
【办理材料及办理流程】
第一步:城镇职工因异地就医或特殊原因垫付的产前检查费、生育住院医疗费,可自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含)申报给所属单位,单位负责归集票据和材料、粘贴票据、填写《天津市生育保险垫付医疗费申报受理交接单》(津社保生支字3号)和《天津市生育保险垫付医疗费申报票据粘贴单》,核对数据后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单位向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申报结算(产前检查费申报材料:
①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②住院医疗费票据、费用明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复印件(加盖定点医院病案室章);
③异地急诊就医证明材料;
④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城乡居民以家庭和行政村组织参保的,由乡镇(街)劳服中心负责向所属分中心申报结算;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的,由市及区(县)学生医保服务中心或参保学校负责向所属分中心申报结算。
(备注:申报异地急诊住院费用时需提供异地急诊就医证明材料;申报多项医疗费用时相同申报材料无需重复提供。)
第二步:生育津贴申报:(一)网上申报,参保单位通过登陆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http://www.tj.lss.gov.cn/ ecdomain/ framework/tj/index.jsp) "生育津贴申报"栏目,进行生育津贴网上申报。申报成功后下载打印纸质《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津贴申报信息核对表》(以下简称《核对表》),经参保单位与职工本人确认无误后,印鉴齐全,存档备查,完成网上申报。(二)现场申报,参保单位因参保人异地就医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进行网上申报时,可到参保所属区县经办机构进行现场申报,填写《天津市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申报受理交接单》(津社保生支字5号),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诊断证明(门诊)或出院记录复印件(加盖定点医院病案室章);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奖励证》(2016年1月1日前生育,申请增加晚育独生津贴时提供);
5、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6、特殊情况下申报的其他要件。经办机构核实申报材料齐全无误,录入申报受理系统,打印《天津市社会保险综合业务处理单》交参保单位,现场申报受理成功。(备注:特殊原因无法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需提供其他要件。)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规定时限】
即时办理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办理地点】
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
【联系电话】
022-12333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监督】
监督电话:022-23030851
网上举报投诉:www.tj.hrss.gov.cn
来信地址:和平区建设路18号(邮编:30004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