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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宁人社〔2018〕14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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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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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编号: 宁人社〔2018〕140号
文件名: 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6-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浦口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1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苏人社发〔2018〕106号),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苏人社发〔2015〕331号)精神,保障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切实维护全面两孩政策下参保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生育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稳步推进生育保险工作
  我市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以来,总体保持平稳运行,对维护职工生育保障权益、促进妇女公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适应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重大战略举措,落实生育保险政策是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重要保障措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生育保险工作。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明确工作职责、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做好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生育保险政策宣传与舆论引导,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二、引导预期、实事求是,合理落实生育保险各项政策待遇
  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合理引导预期。各区和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我市生育保险政策待遇规定,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规范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支付标准,强化基金支出管理,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参保职工各项待遇,保障职工生育保险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预警、强化管理,完善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
  国家要求,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6-9个月支付额度的合理水平。省里进一步明确,当设区的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出现当期赤字,且全市累计结余可释放水平(即全市累计结余/全市当期月平均赤字)不足15个月时,可上调生育保险费率;当设区的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当期结余,且全市累计结余超过15个月平均支付水平(即全市累计结余/全市当期月平均支出)时,可下调生育保险费率。
  各区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里要求,结合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加强生育保险运行风险管理,建立基金运行监测制度,重点监控基金征缴收入和待遇支出变化、累计结余可释放水平和月平均支付水平等关键性指标。定期对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做出运行趋势预测,全面建立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运行风险。当生育保险基金当期出现资金缺口,而累计结余又不足支付时,按规定向市级财政申请补贴,保障基金当期支付。
  完善我市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筹集原则,以我市基金当期运行数据为依据,经市政府同意,适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做好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工作。
  四、规范服务、统筹共济,增强生育保险基金保障能力
  结合全民参保计划实施,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将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加大基金征缴力度,依法征收生育保险费。在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统筹管理水平,增强基金的统筹共济和保障能力。加大付费方式改革力度,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加强生育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生育医疗权益,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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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社 2018 140号文件  发表于 2020-7-7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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