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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地税发[2011]7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分之一焦煤按照焦煤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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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吉地税发[2011]74号
文件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地税发[2011]7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分之一焦煤按照焦煤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1-06-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分之一焦煤按照焦煤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吉地税发[2011]7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分之一焦煤按照焦煤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吉地税发[2011]74号
全文有效
2011年6月27日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分之一焦煤比照焦煤征收资源税的请示》(白山地税发[2011]35号)收悉,对此问题,省局专题向国家税务总局作了请示,总局对此税收政策问题给予了明确答复,即三分之一焦煤属焦煤系列,应按照焦煤征收资源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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