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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医疗保险异地安置登记指南
【申请人】
个人、单位
【实施主体】
区县社保分中心
【管理权限】
市社保中心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49号)第六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保险费征缴、个人权益记录、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提供经办业务指导。
3、《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地就医管理办法》(津劳局〔2001〕326号)
【申请条件】
1.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和长期驻外地工作的职工办理异地安置登记手续
2.城乡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安置登记
【办理材料及办理流程】
城镇职工:
第一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和长期驻外地工作的职工,应在当地选择一级、二级、三级医院、专科医院各一所,作为本人在当地的定点医院
第二步:填写《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登记表》,《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登记名册》,经参保单位、当地医疗机构和社保经办部门盖章确认后,将表格交回社保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特殊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城乡居民:
第一步:城乡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安置登记,首先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确认后领取《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登记表》,返回到安置地选择医院(加盖医院章),填写后加盖安置地街(乡、镇)劳服中心或就读院校章,同时加盖安置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章,返回社保分中心登记(提供个人异地安置申请或情况说明、社保卡、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相关异地居住证明材料。)
【办理方式 】
窗口办理
【规定时限】
即时办理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办理地点】
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
【联系电话】
022-12333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监督】
监督电话:022-23030851
【网上举报投诉】
www.tj.hrss.gov.cn
【来信地址】
和平区建设路18号(邮编:300040)
【查询网址】
www.tj.hrss.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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