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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湘医保发〔2020〕10 号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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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3 14: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医保发〔2020〕10 号
文件名: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发文日期: 2020-03-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本帖最后由 阳光不锈 于 2020-8-5 15:16 编辑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 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减征内容
从 2020 年 2 月 1 日起,按规定对全省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 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前期已足额缴纳减征期 应减免职工医保费的,多缴部分可以按规定抵缴后续应缴的医保 费。实施减征政策后,各地不得另行再降低参保单位缴费费率。
二、减征范围及期限
减征政策执行范围原则上为参加职工医保的各类企业,在确保医保基金中长期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可扩大到机关事业单位。 统筹基金累计结存(扣除应付未付等资金后)可支付月数大于 6 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实施减征,减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
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小于 3 个月的县市区,不实施减征政策;可支付月数大于 3 个月但小于 6 个月的县市区,确有必要减征的, 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减征期限不超过 2 个月。
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各统筹地区自行解决。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职工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结合市级统筹工作合理确定减征范围和期限。
三、缓缴范围及期限
从 2020 年 2 月 1 日起,受疫情影响连续 3 个月出现累计亏损的企业,可向参保地医保部门申请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 分。缓缴政策执行时间为 2020 年年度内,不得延缓至 2021 年及 以后年度缴纳。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具体期限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医保基金支撑能力、企业困难程度合理确 定。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原则上,减征期间不能同时享受缓缴 政策。
四、完善经办管理服务
各市州要指导县市区医保部门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实施减征 和缓缴政策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含个人账户划拨)。 减征和缓缴期间,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如实申报参保人员缴费基 数,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 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员个人权益不受影响。各级医保经办机 构要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五、强化基金管理
各市州医保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 2020 年基金预算,并指导县市区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 测,密切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管控基金运行风 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积极推进, 认真做好减征、缓缴职工医保费的相关工作。各级医保、财政、 税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沟通协作,认真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阶段性减征、缓缴职工医保费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参保人员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各市州统一制定本市 州具体实施办法,并于 3 20 日前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备案。
本实施意见自 2020 2 1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0 12 31 日。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35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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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医保发〔2020〕10 号  发表于 2021-2-4 11:25
湘医保发〔2020〕10 号  发表于 2020-8-5 15:16
湘保医发  发表于 2020-6-8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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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医保发〔2020〕10 号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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