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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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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18年第1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11-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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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18年第11号
  全文有效
  2018-11-16
  为规范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和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共同制定了《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现予公告。
   附件:
   1. 附件1: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2. 附件2: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3. 附件3: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污染物抽样测算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核定征收,是指按照抽样测算方法确定分行业不同特征指标的排污特征值系数,结合实际污染物排放源数量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特征指标是指根据不同行业特点确定的计算该行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基本单元。
   排污特征值系数是指根据抽样测算方法得出的分行业不同特征指标的数值。
   污染物排放源数量是指纳税人实际排放污染源的个数。如:畜禽养殖业的头数,住宿业的床位数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纳税人。
   第四条 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建立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数据及相关数据支撑,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二章 核定方法
   第五条 禽畜养殖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税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x具体适用税额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月均存栏量(头、羽)÷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标准及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附件1。
   第六条 医院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一)能够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应税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x具体适用税额
   水污染物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
   (二)无法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应税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x具体适用税额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医院病床数(床)÷污染当量值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附件1。
   第七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一)能够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1.计算公式:
   应税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x具体适用税额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
   2.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附件1。
   (二)无法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1.计算公式:
   应税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x具体适用税额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营业面积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
   2.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见附件2。
   第八条 小型企业和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一)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1.能够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1)计算公式:
   应税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x具体适用税额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
   (2)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附件1。
   2.无法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1)计算公式:
   应税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x具体适用税额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
   (2)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见附件2。
   (二)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仅针对独立燃烧锅炉)
   1.计算公式:
   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大气污染物当量数x具体适用税额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蒸吨)
   2.大气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见附件2。
   第九条 施工企业产生的扬尘,按一般性粉尘进行计算,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大气污染物当量数x具体适用税额
   大气污染物当量数=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扬尘产生系数-扬尘削减系数)×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月)
   扬尘产生系数、扬尘削减系数、建筑面积、施工面积等具体标准见附件3。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十条 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程序:
   (一)核定申请。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定征收备案,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核定受理。纳税人提供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受理;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三)核定决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经核实认为符合核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经营项目,确定纳税人适用的行业类别、特征指标、特征指标数量、排污特征值系数和应纳税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认为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核定征收决定。
   (四)核定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在公示期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由主管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后,根据核实情况进行处理。
   (五)核定送达。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六)核定公布。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最终确定的核定结果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接受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实行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因其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适用的行业类别、特征指标和排污特征值系数的,应在发生重大变化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由主管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后,对其核定内容进行调整,重新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调整情况应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纳税年度。核定征收的有效期满后,应根据纳税人经营变化情况重新核定。
   第十三条 已实行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通过技术改造、新购设备等,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规定应税污染物计算条件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终止核定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经核实,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规定计算条件的,纳税人自变更之日的次月1日起,按照新的征收方式确定计税依据。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履行以下核定征收工作职责:
   (一)将申请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纳入税收管理。
   (二)受理纳税人《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并核定纳税人适用的行业类别、特征指标、特征指标数量和排污特征值系数、应纳税额等基础数据。
   (三)做好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相应参数设置及申报征收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核定征收工作职责: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排污特征指标值系数表》,并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税务机关通过涉税共享平台传递的纳税人申请改变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方式进行调查,并将变更事宜通过涉税共享平台告知同级税务机关。
   第十六条 实行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未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和金额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兼营多种行业的纳税人应按照每一行业对应的污水排放系数分别计算应税水污染物当量数和应纳税额。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类型 污染当量值 备注
禽畜养殖场 1.牛 0.1头 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征收。
2.猪 1头
3.鸡、鸭等家禽 30羽
4. 小型企业 1.8吨污水
5. 饮食娱乐服务业 0.5吨污水
6.医院 消毒 0.14床 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照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2.8吨污水
不消毒 0.07床
1.4吨污水

  附件2
  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tr] [/tr]
行业类型 特征指标(单位) 排污特征值系数
餐饮业 营业面积(平方米) 100以下(含100) 污水 70/月
100-300(含300) 污水 150/月
300-500(含500) 污水 430/月
500-1500(含1500) 污水 720/月
住宿业 床位(张) 污水 3/月﹒床
洗染服务业 干洗机(台) 污水 65/月﹒台
(衣物类) 水洗机(台) 污水 37/月﹒台
美容美发保健业 床位(张) 污水 22/月﹒张
座位(个) 污水 6/月﹒个
洗浴业 床位(张) 污水 15/月﹒张
(洗脚、洗澡) 座位(个) 污水 20/月﹒个
衣柜(个) 污水 4/月﹒个
汽车、摩托车 提升机(台) 污水 85/月﹒台
维修与保养业 地沟(条) 污水 43/月﹒条
水枪(支) 污水 36/月﹒支
摄影扩印服务业 彩扩机(台) 污水 70/月﹒台
独立燃烧锅炉 锅炉(蒸吨) 废气 166/月(≤2蒸吨)
备注 餐饮业的营业面积可参照《消防意见审核书》的面积计算;其余行业的税收特征物按实际情况计算。

  附件3
  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工地类型

扬尘产生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

建筑施工

1.01

市政(拆迁)施工

1.64

工地类型

扬尘类型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
(千克/平方米·月)

措施达标



建筑工地

一次扬尘

道路硬化措施

0.071

0

边界围挡

0.047

0

裸露地面覆盖

0.047

0

易扬尘物料覆盖

0.025

0

定期喷洒抑制剂

0.03

0

二次扬尘

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0.31

0

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0.155

0

市政(拆迁)工地

一次扬尘

道路硬化措施

0.102

0

边界围挡

0.102

0

易扬尘物料覆盖

0.066

0

定期喷洒抑制剂

0.03

0

二次扬尘

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0.68

0

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0.034

0


  

   1.施工扬尘定义: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
   2.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3.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扬尘控制措施达标标准如下,每项控制措施的任意一项基本要求不达标,则该项控制措施视为不达标。
   3.1道路硬化措施
   3.1.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加工区、生活办公区应做硬化处理,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满足车辆安全行驶要求,且无破损现象;
   3.1.2 任何时候车行道路上都不能有明显的尘土;
   3.1.3 道路清扫时都必须采取洒水措施。
   3.2边界围挡
   3.2.1 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下方设置不低于20厘米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尘流失(市政工程除外);
   3.2.2 围挡必须是由金属、混凝土、塑料等硬质材料制作,拆迁工程在建筑拆除期间,应在建筑结构外侧设置防尘布;
   3.2.3 任意两块围挡以及围挡与防溢座的拼接处都不能有大于0.5厘米的缝隙,围挡不得有明显破损的漏洞。
   3.3裸露地(含土方) 覆盖
   3.3.1 每一块独立裸露地面80%以上的面积都应采取覆盖措施;
   3.3.2 覆盖措施的完好率必须在90%以上;
   3.3.3 覆盖措施包括:钢板、防尘网(布)、绿化、化学抑尘剂,或达到同等效率的覆盖措施。
   3.4易扬尘物料覆盖
   3.4.1 所有砂石、灰土、灰浆等易扬尘物料都必须以不透水的隔尘布完全覆盖或放置在顶部和四周均有遮蔽的场所内;
   3.4.2 防尘布或遮蔽装置的完好率必须大于95%;
   3.4.3 小批量且在8小时之内投入使用的物料除外。
   3.5定期喷洒抑制剂
   施工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洒水设备,定期洒水清扫。
   3.6运输车辆冲洗装置
   3.6.1 明确专人负责冲冼保洁,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等部位进行清理或清洗以保证车辆清洁上路;
   3.6.2 每个大门内侧均应设置车辆冲洗台,四周应设置防溢座、排水沟,上盖钢篦,设置两级沉淀池,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沉淀池大小应满足冲洗要求;
   3.6.3 废水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对沉淀池应定期清理污泥并规范处置;
   3.6.4 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设有专门的处置系统;
   3.6.5 经过处理无法达到相关排放标准的洗车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或市政下水系统。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 2018-11-27
   一、关于《公告》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环境保护部就相关行业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发布了《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对其余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由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参考排污费征收相关规定另行制定。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管,结合我省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和吉林省生态环境厅两部门联合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范我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工作。
   二、关于《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公布了《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办法》主要是对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适用范围、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申报及其他有关事项予以明确。
   (一)《办法》第一章明确了适用范围。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纳税人。例如:餐饮业娱乐服务行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则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办法。
   (二)《办法》第二章明确了部分行业排污企业的应税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方法。
   《办法》中所指的污水排放量,在纳税人无法提供实际污水排放量的情况下,按照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计算,用水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计量设施确定,污水排放系数取0.7-0.9。
   《办法》中所指的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办法》中所指的一次扬尘消减系数按照达标控制措施累计扣减。二次扬尘消减系数按照达标控制措施扣减,若同时采用两种达标控制措施,按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削减系数扣减。
   (三)《办法》第三章明确了部分行业排污企业征收管理事项。
   《办法》中所指《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7号公告)的对应表式。
  纳税人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应在“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法计算”一栏中填写“是”。
   (四)《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纳税年度。”本条中的“一个纳税年度”指的是一个自然年度,如果核定征收的有效期起始时间为年度中间,有效期终止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
   三、关于《公告》的施行日期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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