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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停止缴费人员申领养老金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3、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5)73号]。
申请条件:
1、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
2、缴费年限(含“虚账实记”记账年限及视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3、符合国家关于养老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本市条件的。
办理时间:
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或居住登记地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办理材料:
1、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本人一寸证件照1张(用于制作《养老金领取证》)
3、本人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中国银行、 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其中之一);
4、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资料:
(1)至居住登记地办理的,需携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
(2)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条件的人员,需携带由户口所在街道(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的《领取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申请审核表》或《申请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证明》原件;
(3)符合转制单位工作年限满25年的人员,若尚未办理首次养老金核定手续的,需携带已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的《养老人员养老金申报表(机关事业)》(申3表);
(4)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本人签名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注:为确保及时办理社保业务,参保人员应提供具有结算功能的个人实名制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可咨询您账户所属的银行。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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